“亮度守恒定律”作為光學、光度學的基本定律,自1987年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國際標準IEC60050-845:1987《國際電工術語-照明》(國家標準GB/T2900.65-2004 MOD)固化了“亮度”和“光學因子”等定義,至今現實中已至少應用了30年。然而,經研究本人發(fā)現,它并不是一個像牛頓三大運動定律在經典力學范疇內放之四海皆可,更不像萬有引力定律那樣放之萬物都成立的基本定律,比如“亮度守恒定律”沒有普遍意義而只是在特定條件下的一種或極少數特定場合情況才成立,如此它還能作為基本定律或甚至還叫定律嗎?